更新时间:2018-06-16 09:45作者:才子老师
属于城区(开发区)的土地储备项目,符合用款条件的,城区(开发区)财政部门自接到城区(开发区)征地机构拨款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补偿款转入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或其他相关权利人账户。
第二十八条属于非土地储备项目(财政性投资的道路用地、公园与绿地、市政广场、公共水系湖泊等基础设施项目除外)的,城区(开发区)财政部门自接到本辖区征地机构拨款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款申请。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城区(开发区)财政部门申请用款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前期推进单位开具预收征地拆迁补偿款缴款通知书,由项目前期推进单位负责将相应款项缴纳至市国库专户。
缴款后,项目前期推进单位应当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示缴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项目前期推进单位缴款凭证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完成向市财政部门的直接支付申请。
市财政部门收到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直接支付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补偿款直接支付到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指定的财政专户。
第二十九条城区(开发区)财政部门自收到市土地储备中心或市财政部门拨付的补偿款后,应当及时将补偿款转入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或其他相关权利人账户。
第七章征地批后实施
第三十条征收土地方案经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本辖区征地机构开展征地批后实施工作。
第三十一条已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城区(开发区)征地机构自收到开展征地批后实施工作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拟订《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送市征地机构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经市征地机构审查通过后,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