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6 09:45作者:王华老师
第五十四条相关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征地拆迁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整改;情况严重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整改的,应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办理项目用地审批及供地手续,需要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的,应当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部门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因征地拆迁引发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职责部门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因未能及时举证或提供证据材料不齐全,导致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变更或责令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人民政府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所指的市征地机构是指南宁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城区(开发区)征地机构是指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
第五十七条收回国有农林场站土地使用权工作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