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6 09:45作者:李一老师
1.对未能签约的地块,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补偿项目和费用(提存的补偿款),如实、准确编制征地成本;
2.对已签约的地块,应当根据已签订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确定的补偿项目和费用,如实、准确编制征地成本。
前两项所述征地成本应当在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执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征地成本计算汇总表,并连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收款凭证、《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内分图等征地材料一并返回市征地机构。
第四十六条征地成本计算汇总表及征地相关材料经市征地机构审查后,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供地手续。
第九章征地材料送达及归档
第四十七条城区(开发区)征地机构工作人员向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送达征地文书材料、开展征地调查、张贴公告、清点丈量、召开征地动员大会、开展征地补偿协商工作时,应当由2人以上共同完成。
在开展前款所述征地工作时,经办人员应当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确认,并通过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如实记录拟征收土地和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的原状原貌等征收土地各环节工作的具体情况。对现场协调情况,还应当制作笔录,由工作人员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第四十八条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在收到征地材料和相关文书后,应当在送达回证或征地材料的指定位置签字或盖章。
受送达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确认的,送达人应当邀请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代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或征地材料的相应备注栏内记明拒收或拒签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相关材料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