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6 09:45作者:王新老师
第三十六条经协调仍不能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将协调情况、处理意见,附具权利人提出的书面意见或材料,以及反映协调过程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一并返回市征地机构。
第三十七条市征地机构应当对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返回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十八条城区(开发区)征地机构应当将发布的《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或《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送达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张贴公告时间不少于20日。
《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或《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自治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及本部门的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第三十九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补偿协商工作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并附具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对已签订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已由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或其他相关权利人未在约定期限内交出土地或搬迁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发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第四十条超过《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规定的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或其他相关权利人拒绝交出土地或搬迁的,城区(开发区)征地机构可凭《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向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申请办理补偿款提存手续。
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办理补偿款提存手续的,城区(开发区)财政部门将相关补偿款转入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账户,并由城区(开发区)征地机构通知相关权利人领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