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6 09:45作者:李天扬老师
未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城区(开发区)征地机构自收到开展征地批后实施工作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拟订《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并送市征地机构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经市征地机构审查通过后,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发布。
第三十二条《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后,仍未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城区(开发区)征地机构认定的最终调查登记结果为准。
或放弃听证,由城区(开发区)征地机构书面说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或偿款转入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征收土地所在村(社区)、村民小组及
十九民小组及被拆迁户家庭内务。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第三十三条《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城区(开发区)征地机构应当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经市征地机构审查,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布。
第三十四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并按本规定第十至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听证会后,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城区(开发区)征地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修改完善后的方案,送市征地机构审查后,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予以重新公布。
第三十五条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对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未能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及时进行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