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6 09:45作者:王新老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工作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22日
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工作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征收集体土地工作程序,依法推进征地拆迁工作,保护被征地所有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集体土地征收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开展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法成立的征地机构开展具体的征地拆迁工作,具体包括:
(一)送达相关征地材料;
(二)开展征地调查和协商;
(三)组织开展征地听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