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6 09:45作者:李一老师
(六)征地批后实施;
(七)征地成本结算;
(八)征地材料送达及归档;
(九)监督检查。
前款所述各项程序在实际征地工作中存在交叉或并列的情形。
第二章征地预公告发布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结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蓝线图或者土地储备蓝线图,确定征地范围,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征收土地预公告在自治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及本部门的门户网站主动公开。
征收土地预公告有效期为2年。期限届满需要延期的,项目前期推进单位应当在期满前1个月内持有效材料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办理征收土地预公告延期手续。征收土地预公告延期每次有效期不超过2年。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征收土地预公告抄送市发改、财政、规划、建设、住房、人社、城管、林园、公安、消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工商、税务、农业、供水、供电、管道燃气、通讯等部门。
在征收土地预公告有效期限内,前款所述相关部门应当按规定暂停办理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相关许可证照的审批手续,按职责配合做好集体土地征收工作。
第七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前应当拟订征地委托书,制作拟征(收)土地权属初审内分图、《权属地类面积汇总表》、《听证通知书》、《不予听证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