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6 09:45作者:才子老师
市征地机构自接到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征地委托书等材料后,填制《征收土地情况调查表》、《使用国有土地情况调查表》,并将上述材料与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委托书、《听证通知书》、《不予听证通知书》、拟征(收)土地权属初审内分图、《权属地类面积汇总表》等征地材料一并转送城区(开发区)征地机构核查办理。
城区(开发区)征地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接收市征地机构转来的前款所述材料。
第八条城区(开发区)征地机构在接到征地文书材料之日起,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向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送达征收土地预公告、《征收土地情况调查表》和《使用国有土地情况调查表》,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对《征收土地情况调查表》、《使用国有土地情况调查表》中相关内容予以确认。
城区(开发区)征地机构应当自前款所述征地材料送达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送达回证及经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确认的《征收土地情况调查表》、《使用国有土地情况调查表》一并返回市征地机构。
城区(开发区)征地机构在送达征地相关材料时,应当将征收土地预公告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的事务公开栏等公共场所张贴和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张贴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九条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对征收土地预公告拟订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听证申请。
第十条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指派本辖区征地机构负责接收听证申请材料。
听证申请材料经城区(开发区)征地机构初审后,上报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听证通知书》或《不予听证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