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6 09:45作者:王华老师
第十一条决定听证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召开听证会,并在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通知当事人和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城区(开发区)征地机构应当在召开听证会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的听证申请、《听证通知书》、听证送达回证及听证笔录等听证材料一并返回市征地机构。
决定不听证的,城区(开发区)征地机构应当从送达《不予听证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的听证申请、《不予听证通知书》及听证送达回证返回市征地机构。
第十二条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放弃听证的,应当出具放弃听证说明,并填写听证送达回证。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逾期未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由城区(开发区)征地机构书面说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或其他相关权利人放弃听证情况。
对征收土地预公告放弃听证的,由城区(开发区)征地机构自征收土地预公告送达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放弃听证说明的有关材料一并返回市征地机构;对补偿安置方案放弃听证的,由城区(开发区)征地机构在移交征地档案归档时一并返回市征地机构。
第三章征地调查和协商
第十三条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城区(开发区)征地机构或项目前期推进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测绘单位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开展内分测量。
公安部门应当向城区(开发区)征地机构提供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户籍在拟征收土地所在村(社区)、村民小组的被拆迁户家庭人员的有关户籍登记情况。
城区(开发区)征地机构应当组织项目前期推进单位、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对拟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建(构)筑物的权属、种类、面积、数量、合法性、涉及安置人口等情况进行清点丈量和调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