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6 09:45作者:李一老师
(二)土地、房屋、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人口等补偿安置情况、数据是否准确、真实;
(三)适用补偿安置政策是否准确;
(四)补偿标准和计算方式是否准确;
(五)协议书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与土地测量内分资料有出入时,有无相关文字说明材料,是否合理;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情况。
审核小组出具的审定意见必须与实际相符,具有真实性,否则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及审核小组出具的审定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项目前期推进单位在资金拨付的过程中,要对补偿安置材料是否齐全、适用补偿安置政策和补偿标准是否正确进行把关。
第二十五条审核小组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的单数。
第六章征地补偿费用支付
第二十六条城区(开发区)征地机构应当凭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核准批复文书等材料,向本级财政部门申请核拨征地拆迁补偿款。
第二十七条属于土地储备项目的,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筹措本级资金及资金的(申请)拨付工作。市本级土地储备项目,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资金的筹措;城区(开发区)土地储备项目由各城区(开发区)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筹措。
属于市本级的土地储备项目,城区(开发区)财政部门自接到城区(开发区)征地机构拨款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用款申请。符合用款条件的,市土地储备中心在接到用款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款项拨付至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指定的财政专户。城区(开发区)财政部门自收到市土地储备中心拨付的补偿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收款票据返还市土地储备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