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6 09:45作者:才子老师
第四章征地报批
第二十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市征地机构应当拟定《征收土地方案》、《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城区(开发区)征地机构送经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确认的《征收土地情况调查表》、《使用国有土地情况调查表》以及相关听证材料等材料一同报送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相关报批工作。
第二十一条市人社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拟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意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名单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送城区(开发区)征地机构核准后,交由城区(开发区)人社部门组织测算相应社会保障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条件、人数、养老保险费的筹资渠道、缴费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审核
第二十二条城区(开发区)征地机构应当对拟签订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可组织签订。初审未通过的,应当责令经办人员补充完善材料。
第二十三条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织辖区内的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组成审核小组,对城区(开发区)征地机构上报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向本辖区征地机构下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核准批复文书。审核未通过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退回城区(开发区)征地机构补充完善材料或重新组织签订。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应当自核准批复文书下达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各城区(开发区)审核小组应就如下内容对辖区征地机构报审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进行审查,并出具审定意见:
(一)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料、要件是否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