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6 09:45作者:李一老师
领款通知应注明转款的事由、日期、金额、领款手续的办理等相关事项。
第四十一条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或其他相关权利人自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交出土地决定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自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第四十二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项目所在地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在领款通知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书面意见,连同申请强制执行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意见、申请强制执行标的的情况、社会风险评估情况等相关材料送市征地机构审查后,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四十三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认为确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发出《交出土地催告书》,催告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或其他相关权利人履行交出土地义务。
第四十四条自《交出土地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或其他相关权利人仍未履行交出土地义务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征地成本结算
第四十五条城区(开发区)征地机构应当按下列情况编制征地成本计算汇总表:
(一)对已全部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地块,应当根据《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确定的补偿项目和费用,在全部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支付征地补偿费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征地成本计算汇总表,并连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收款凭证、《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内分图等征地材料一并返回市征地机构。
(二)未能全部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地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