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6 09:45作者:王新老师
第四十九条城区(开发区)征地机构应当按要求编制征地成本计算汇总表,并在编制征地成本计算汇总表前,实时准确地将征地拆迁各环节的有关材料录入南宁市征地拆迁管理信息系统。
城区(开发区)征地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相关纸质征地资料,在征地成本结算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征地拆迁各环节征地材料移交市征地机构归档。
归档材料应当完整、准确。
第五十条征地材料移交时须办理交接登记手续。
市征地机构对城区(开发区)征地机构移交的征地材料整理后,分期分批移送市国土资源档案馆保管。
第十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集体土地征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征地机构负责本市集体土地征收的管理、协调、监督、指导的具体工作,对全市征地拆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财政、规划、建设、监察等部门成立联合检查小组,对征地拆迁情况进行常规性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年度考核范围内。
第五十二条相关部门开展征地拆迁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征地拆迁的文件资料,进行查阅、检查;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检查中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解释、说明;
(三)进入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第五十三条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对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的征地拆迁监督检查予以配合,不得推诿、拒绝和阻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