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2 07:08作者:李一老师
第三种情况,10项制度的第三种情况就是说从我们党的建设来说,既没有历史经验,也没有现实经验。但是,又是必须得确立了制度,这就是借鉴了人大的做法,设定了一些探索性的制度,这是第三个方面,就是既没有历史经验,也没有现实经验,而是借鉴人大的做法,设定的一些探索性的制度。
这个制度,主要是两项,一项是询问和质询制度,一个是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这两个制度是监督含义最明确的制度,是党内监督不可或缺的制度,但是这两个制度我们又缺乏经验,因为在党内从来就没有开展过询问和质询,罢免虽然党章有规定,但是,从来就没启动过,就没有程序性的规定,这一次条例进行了大胆的探索借鉴了人大的有关做法。
那么这个询问和质询这个设定,它的依据是十六大政治报告,十六大政治报告明确说,要健全质询制度,那么根据这个精神,条例把询问和质询作为党内一项重要的制度写进了条例。
那么怎么理解询问呢?应该说询问的制度,党内以前从来没搞过,这是一个全新的制度,大家应该明确,这个询问的制度虽然我们借鉴了人大的做法,但是,条例中所规定的询问和质询与人大规定的询问和质询是有区别的。这些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点,是时间上是有区别的。时间有区别什么呢?作为人大的质询,它必须是在人大的会议期间才能质询,而我们这个条例规定,是会上都可以进行质询。
第二点是人数上有区别,人大的质询是必须有全国人大的30个代表,或30个常委提出质询,才能够质询。而我们党内质询,只要有一个人,就可以提出质询,这是在人数上有区别的。
还有一个是什么呢?就是形式上不同,人大的质询必须以质询案的形势,来提交人大,进行受理,才能够质询,而我们党内质询,不必以质询案的形势,书面口头都可以,这是形势。
再一个条件不同,人大的质询,就是说,你随意就可以质询了,但党内规定的质询,必须以对询问的问题不满意为前提,才能够质询。就是说,虽然我们借鉴了人大的做法,但是和人大的质询是有区别的,这是大家应该掌握的。
第二点就是要理解到,质询主体和客体,鉴于到这是一个全新的制度,因此质询的主体是什么呢?是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纪委委员,这个是党内质询的主体,也就是说中央一级和基层的委员,不是质询的主体。
质询的客体是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纪委委员会的委员对全会形成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质询。也不能说什么你都执行,只能对这两个,全会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质询、询问,不能随便地进行质询和询问。这是大家应该注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