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2 07:08作者:李一老师
2016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重要变化内容解析
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若干重要内容解析
一、监督职责
下面,我讲第一个大问题,关于监督职责。通过这一个大问题,希望大家能够了解以下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要明确党内监督的职责,主体的职责及其意义,第二个大问题,希望大家了解规范党内监督的主体及其职责有什么创新之处,第三个问题是希望大家把握党内监督主体的指向及其侧重点。
(一)监督主体的职责及其意义
下面就讲第一个大问题,监督主体的职责及其意义。对于这个问题,在条例中,用第二章一共6条,一共说了6个监督主体,也就是党的各级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以及党员和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确定了这样6个监督主体。至于这6个主体具体的职责是怎么样规范的,大家可以去看条例,是条例的第二章,第6条到第11条,大家可以看,这里就不逐一进行说明了。但是这里有一个问题要说明的就是,除了这6个主体以外,在党内监督还有其他的主体,也就是说在我们党内开展监督不仅仅是条例所规定的或规范的那6个主体,而且,还包括其他的主体。
比如说,党委的工作部门,比如宣传部、组织部、统战部等等。还有党的党委的直属机构,派出机关等等,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和党委,这些也是党内监督的主体,那么,对于这一部分主体的职责,条例实际上也有规定,这些规定体现在哪儿呢?
比如说,条例第6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要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任务和要求,这一条,就表明,就是等于明确规定了,党委要对这些监督主体,提出要求就包括明确这些监督主体的职责。这是一条。也就是说,除了条例规定的那6个主体以外,对其他的主体的职责,也有规定。
再比如说,条例的第6条第2款式,也明确规定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的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属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这里,实际上也明确了除了那6个主体以外的监督主体的职责,这就是说这些监督主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督。这是要讲的第一点就是说,除了条例规定的6个监督的主体及职责以外还有其他的党内监督主体,这些主体的职责怎么理解那么在条例的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中都有明确的规定。这是第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