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2 07:08作者:才子老师
你再比如说,重要情况的通报和报告制度,条例也不是简单地重复以往的制度,而是在以往制度的情况下加以完善,以前的那个制度,它的侧重点主要是由上面向下面做指示,下面向上面请示和报告工作,这次在党内监督条例中,注意到上面对下面的通报,这个通报是体现了民主,要求把党内的重要情况向下通报,而且规定了领导干部的重大事项要报告。这个方面就说明什么呢?不仅注意到了,从上往下做指示,而且注意到上面要向下面通报情况,这些是体现了民主,体现了上下双方的互动,互相监督,这些都是对以往的这些制度的完善。这是第一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就是说,根据党的历史经验,重申并完善了一些已经有关的制度,这些已有的制度,主要是指这四项制度。
那么,第二种情况是什么呢?第二种情况是根据新时期党的建设的新经验,确立并规范了一些新的制度。那么根据新时期的新经验,确立了哪些新制度呢?条例规定是这样四个制度。
第一个制度是什么呢?述职述廉、谈话诫勉、巡视、舆论监督这四项制度。述职述廉、谈话诫勉、巡视实际上是在条例制定以前,已经在中央巡视在中央已经开展了,在地方述职述廉、进行谈话,许多党组织也是这么做的。在起草过程中,征求了,进行了调研,认为这些制度,对于监督来说是有效的,是切实可行的。因此条例就吸取了这些党内监督的新型经验,把这些成果吸收到条例中来,把这些经验上升为党内监督的制度层面,在条例中加以规范,这些对以前的进行了完善。
比如说述职述廉,那么向谁述职,述职的主体是谁,向谁述职?述职述廉述几次?在什么范围?都做了非常详细的规定。
对于谈话诫勉,那么诫勉事由是什么?期限等等事项,诫勉谈话的方法都做了详细的规定,这就是完善了,但在实际过程中,各地已经开展了诫勉谈话。
再比如巡视,对于巡视的任务、巡视的主体,巡视的主体是谁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巡视的主体是中央跟省一级党组织才能够设立巡视组,那么显然,作为地方党组织就不能设立巡视组,就不能开展巡视工作,只有中央跟省一级党组织可以进行。那么巡视任务,条例也做了原则性的规定,而且还对巡视的方法也做了具体的规定,可以查阅有关文件,谈话,而且不处理具体的问题等等,这些都是做了规范。
监督也是一样,舆论监督,实际上一直都有舆论监督,这是这次条例不是泛泛地谈舆论监督,而是把舆论监督作为党内监督的一项制度规范下来,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支持监督、要虚心接受监督,然后再改进工作,这是要求把监督作为一项制度,要求党组织和干部要严格地遵照执行。同时也对党的媒体做了规范,就是说要在坚持党性原则的前提下,要注重监督的效果等等,要注重舆论导向等等也都做了规范,总而言之是这四项制度的确立,是根据改革开放以来的新兴经验确立的,这是第二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