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0 10:54作者:才子老师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应当在年度预算中,根据当地低保对象数量,按照人均不低于15元的标准安排城乡低保工作经费。
第二十六条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扣除中央、省补助资金后,其他资金按照下列比例分担:
(一)广阳区、安次区、廊坊开发区由市、区财政按6:4比例负担;
(二)市直管县由市、县财政按5:5比例负担;
(三)扩权县和省直管县由本县(市)财政负担。
第二十七条 每年年底前,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测算下年度低保人数,补助标准及当年低保资金的实际支出情况,提出下一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城乡低保资金预算的,应当由各级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低保金应当全面实行社会化发放。财政部门对民政部门的资金使用计划审核后及时拨付,由金融机构于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
第七章 工作机构与职能
第二十九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起草地方性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及补差标准的调整意见;指导监督低保工作开展;对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定期抽查;负责全市城乡低保信访举报的受理及复核工作;以全省城乡低保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平台为依托,负责全市城乡低保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平台建设、数据库的建立和维护;编制低保年度资金需求计划。
第三十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负责起草本地区城乡低保实施细则,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与有关部门协调,制定与城乡低保有关的配套优惠政策;编制低保年度资金需求计划并编制年终决算;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城乡低保对象审批工作;负责城乡低保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负责低保政策宣传,设置并公布公开查询、信访投诉电话和投诉箱;建立健全各类低保档案资料;定期对基层低保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低保对象受理、审核工作;负责低保对象档案资料整理存档;宣传低保政策;对低保对象进行定期核查;组织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性劳动。
第八章 配套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