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0 10:54作者:王新老师
廊坊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以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2〕10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称低保)制度,是指对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所在县级行政区域)低保标准、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认定条件的城乡居民实行差额补贴救助的社会救助制度。
第三条 城乡低保制度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
(二)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四)政府保障与法定赡养、抚养、扶养相结合;
(五)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和分类施保;
(六)公开、公平、公正、及时。
第二章 保障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第五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户籍迁出的由家庭供养在校就读学生可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现役义务兵;
(二)连续3年以上(含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三)离家出走,失踪1年以上人员;
(四)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