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0 10:54作者:三水老师
第六条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按照当地维持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适当考虑用电、用水、燃料等其他所需费用确定,按照保障标准始终位于同等经济发展水平地区前列的要求适时调整。
第三章 家庭经济状况核算与评估
第七条 家庭经济状况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收入和家庭财产的总体情况。
第八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算与评估管理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二)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三)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四)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十条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
(一)金融性资产。包括现金、存款以及有价证券。
(二)不动产。包括房屋、土地、宅基地等。
(三)生产资料。包括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收割机、拖拉机、机动脱粒机等)。
(四)非生活必需的高值物品。
(五)债权和其他财产。
第十一条 存在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同的夫妻及其未婚子女,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并核算家庭收入;虽户籍相同,但不存在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应当剔除后再单独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