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0 10:54作者:王新老师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低保待遇:
(一)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无正当理由三次拒绝就业介绍或者不参加村(居)民委员会组织的社区公益性活动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隐瞒家庭收入情况或者不配合审批机关调查核实的;
(三)保障期内家庭收入增加,经查实属瞒报收入情况,骗取、冒领保障金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不领取保障金或者不按规定申报家庭收入的;
(五)外地来本地就读的在校学生;
(六)有法定赡(扶、抚)养人,且有赡(扶、抚)养能力而未履行赡(扶、抚)养义务的;放弃法定赡(扶、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
(七)家庭成员拥有、购买非维持家庭最低生活需要的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收割机、拖拉机、机动脱粒机等)的(残疾人功能性代步机动车除外);
(八)拥有2套(含2套)以上住房的;租、住中高档住房的;拥有1套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居住面积2倍的;房屋质量明显高于当地中低收入家庭房屋质量的;
(九)家庭金融性资产,包括现金、存款以及有价证券总值人均超过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年度可支配收入(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
(十)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择校或者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的;
(十一)有各种高值收藏、购买股票或者其他投资行为的;
(十二)申请日前1年内购买商品房(保障性住房除外)或者装修(必要的维修除外)现有住房的;
(十三)在申请和享受低保待遇期间购买高档电器、装饰物、钢琴等高档消费品和饲养名贵宠物的;
(十四)在申请和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家庭成员购买金、银贵重首饰或者名牌服装的;
(十五)日常生活用水、用电、用煤(燃气)及通讯费用支出(各项之和)高于当地城乡居民平均支出标准(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抽样调查数据为依据)的;
(十六)其他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
第四章 申请、审核、审批
第十六条 申请低保的城乡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的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居)民委员会不得自行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