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0 10:54作者:王华老师
第十七条 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户籍类别相同,但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在户口迁移政策允许条件下,应当首先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然后再申请低保。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可选择在户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各自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证明。
(二)既有农村居民、又有城镇居民的混合户,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其他户籍家庭成员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收入证明,根据双方总收入计算家庭人均收入,符合条件的,根据户籍类别分别申请。
(三)家庭生活确有困难,且已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年满18周岁)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原则上应当在单独立户后申请低保。特殊情况不能单独立户的,也可由本人单独提出申请。
(四)原为本地正式户口,刑满释放或者解除劳动教养后,未及时办理户口手续且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符合低保申报条件的,可纳入低保范围。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低保申请,农村地区可以实行定期集中受理。
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声明。
对已受理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单独登记。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的低保申请对象逐一进行调查核实,了解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情况。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邻里走访表,并由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签字确认。调查核实后3个工作日内,对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进行核算评估。
核算评估完成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组成评议小组,在调查核实后5个工作日内,对低保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入户调查情况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应当采取无记名的方式表决,并当场公布评议结果。评议结果应当反馈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