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0 10:54作者:三水老师
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3个工作日内,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在村(居)民委员会政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对不符合低保申请条件的应当在3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申请材料、调查核实、民主评议等相关材料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对公示有异议的,重新组织调查核实,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第二十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全面审查,并进行重点抽查,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入户抽查率城镇不低于50%、农村不低于30%。对单独登记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对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应当全部入户调查。入户调查每组不少于2人。同时,委托相关部门进行信息比对。召开领导小组会议集体研究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政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不符合低保条件、不予批准的,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落实低保待遇。公示有异议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低保证、银行卡发放到申请人手中。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乡低保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定期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核查工作。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人员,每年核查一次;对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城市每月核查一次、农村每季度核查一次。根据上报和核查结果,及时作出停发、增发、减发低保金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建立低保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低保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出现变化情况,享受低保待遇家庭应当及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城乡低保实行分类施保,对特殊困难低保家庭按规定比例,增发相应的低保补差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