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8 09:50作者:李天扬老师
业主大会会议的选票、表决票和书面委托书由业主委员会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五年。
未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公示业主大会表决结果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限期公示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三十三条 业主大会表决结果公示期间,业主对表决结果有异议的,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记录并及时作出答复。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业主对表决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查验本人表决意见,筹备组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提供业主本人表决意见以供查验。业主查验本人意见,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有效房产证明;业主委托他人查验表决意见,还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
查验的业主表决意见与公示的表决结果不一致的,筹备组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重新统计、公示表决结果。
第三十四条 业主可以幢、单元或者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需要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第三十五条 业主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
第三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
任何人不得伪造业主选票、表决票、业主签名或者书面委托书。选票、表决票和书面委托书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查询。
第三十七条 业主共同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制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七)改建或者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