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8 09:50作者:李一老师
第二十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每年至少召开1次。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告以下内容:
(一)上一年度物业管理情况报告;
(二)上一年度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报告;
(三)上一年度业主大会收支情况报告;
(四)物业管理的其他有关事项。
经业主委员会决定,或者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应业主提议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核实提议人的业主身份。
业主委员会不按照前两款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临时会议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协助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组织召开。
第三十条 召开业主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
业主大会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达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需要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当由业主本人或者业主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名。
第三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期限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因故需要延长投票期限的,应当按照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公告全体业主,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日。
第三十二条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业主大会投票期限届满,应当统计和查验业主的表决意见,并及时公布表决结果。采用集体讨论的,应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并邀请业主代表对计票全过程进行监督。
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房号和专有部分面积,业主对表决事项赞同、反对、弃权的意见,全体业主对表决事项赞同、反对、弃权意见的汇总结果等。采用书面征求意见产生的表决结果应当公示30日以上,采用集体讨论产生的表决结果应公示7日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