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8 09:50作者:三水老师
第二十五条 筹备组应当以书面形式将确定的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
公示期间,业主对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资格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署名形式向筹备组提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不符合条件的,由筹备组取消其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资格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但未形成决议的,其工作期限延长6个月;逾期仍未召开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的,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表决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业主大会成立之日起,筹备组自行解散。
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未能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组自行解散。业主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重新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再次成立筹备组。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开展工作,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的基本资料(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上、地下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已筹集的专项维修资金清册等文件资料,并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对业主资料保密,不得将前款资料用于与业主大会筹备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投票、验票及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任期、职务终止,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等事项作出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