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8 09:50作者:李天扬老师
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或者先期开发部分建筑面积50%以上的,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七日内将组建筹备组的通知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告知全体业主筹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事宜。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业主代表的条件、产生方式以及业主提交资料的方式和时间期限等。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30日内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助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7至15人(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人数的60%。
筹备组业主代表由业主联名推荐产生,根据推荐人数的排名顺序确定;推荐人数相同的,可以抽签确定排名顺序。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委托1名代表参加筹备组工作,建设单位不参加筹备组工作,视为弃权。
第十八条 筹备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本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
(三)不存在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利益或者报酬的行为;
(四)不存在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的行为。
除前款规定条件外,筹备组成员的业主代表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
第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拟定的筹备组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拟定的筹备组成员名单公示期满,业主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筹备组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筹备组自公告之日起成立。
第二十条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日内由成员中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召集首次会议,推选筹备组组长,集体学习筹备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