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8 09:50作者:李一老师
(二)物业服务合同;
(三)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五)经审批同意的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六)物业管理用房坐落位置、建筑面积;
(七)地名批复文件。
因建设单位不存在或者其他客观原因,物业服务企业无法提供前款第(四)至(六)项资料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报告已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四至范围、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使用情况、社区建设等情况。
第十三条 旧城区、城中村等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成居住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后,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手续:
(一)《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申报表》;
(二)物业管理区域四至范围图;
(三)物业管理区域确定意见,包括该区域四至范围、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使用情况、社区建设情况等。
第十四条 新建物业出售时,建设单位应当将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
已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成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全体业主。
第十五条 已备案且实施了物业管理的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需要划分为若干物业管理区域的,应当对原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有道路、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等形成分割方案。分割方案应当经拟分割的各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依照前款规定分割后的若干物业管理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交以下资料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手续:
(一)《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申报表》;
(二)分割方案、分割后各物业管理区域四至范围说明及附图;
(三)已分割各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分割方案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20%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