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8 09:50作者:王新老师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下列事项:
(一)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问题;
(二)业主委员会换届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提前终止物业服务合同的问题;
(五)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和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六)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物业管理问题。
对于协调解决的结果应当进行记录,并由各方代表签章确认。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鼓励创新物业管理机制,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
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根据物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分期开发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其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其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手续。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7日内出具加盖印章的书面备案回执。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开始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工作之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手续:
(一)《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营业执照;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四)经审批同意的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五)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的物业管理用房预测绘或者实测绘报告;
(六)地名批复文件。
第十二条 已经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成居住区,没有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手续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办理备案手续:
(一)《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