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8 09:50作者:李天扬老师
肇庆市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营造和谐、安全、文明、整洁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业主通过选聘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各县(市、区)和肇庆高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规划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在确定房地产项目规划条件时,按规定明确配置各类公共建设配套设施;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明确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格;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各项收费进行监督管理,受理价格咨询和投诉,查处相关价格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指导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和秩序维护员开展安全防范工作,并依职权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治安管理,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
城市管理、环保、消防、质量监督、工商、税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通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