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8 09:50作者:王华老师
住宅装饰装修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修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服务协议为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企业提供相应的服务,并为装饰装修废弃物的收集运输提供明确指引。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不得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不得指定装修物料搬运队伍。物业服务企业要维持装修搬运秩序,预防争抢事件发生,若发生打架、斗殴、涉黑等行为时,应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处理。
第五十八条 业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但是物业属于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程序、方式和具体要求等具体操作细则,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九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的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出售的物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出售物业的建筑面积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的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相应费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