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8 09:50作者:李一老师
物业服务合同的条款应当符合业主共同决定的关于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的要求。
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建的停车场管理列入物业服务范围。
第四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整体转让给他人;
(二)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三)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
(四)其他严重损害业主权益的情形。
第四十九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产权转移时,业主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服务到最终用户,并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有责任保护所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公共服务设施,并为相关服务单位维护、施工等提供方便。
第五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服务期间因改造、维修、保养有关物业或者配置固定设施设备而形成的以下技术资料,应当建档保存: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走廊通道、楼梯间、电梯井、物业服务用房、房屋外墙面等共用部位档案及其维修、养护记录;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给排水管道、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设施、供电线路、煤气(天然气)管道、消防设施、安防监控、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等共用设施设备档案及其运行、维修、养护记录;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建设单位与相关公用事业单位签订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网络、垃圾清运等书面协议;
(四)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资料;
(五)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与业主利益相关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五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治安、环保、规划、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