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8 09:50作者:李天扬老师
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第五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时,应当移交其合法占有或保管的下列资料和财物:
(一)《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资料;
(二)物业服务用房;
(三)物业管理服务期间改造、维修、保养有关物业形成的技术资料;
(四)物业管理服务期间配置的固定设施设备;
(五)收楼登记资料及业主档案;
(六)其他应当移交的财物、资料。
第五十四条 物业服务交接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维持在办理交接至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期间的正常物业管理秩序。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时,应当主动做好交接工作:
(一)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委员会和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与退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查验移交;没有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委员会与退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查验移交。
(二)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可以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与退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查验移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指导和协助。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用、对业主共同决定有异议等为由拒绝办理交接。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五十五条 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未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出售或者出租。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业主共有场地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由管理规约约定或者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决定的管理机构设立专项账户管理并定期向全体业主公开,管理机构不得擅自挪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管理机构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通报全体业主。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