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8 09:50作者:王新老师
第四十四条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需要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物业服务企业已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上一年度物业项目经营情况和调价方案进行审计,并取得审计报告。
(二)拟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相关事项已公告30日以上。公告的相关事项应当包括上一年度物业项目经营情况和调价方案的审计报告、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等。公告期间,应当听取和收集业主的意见,并书面告知物业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县(市、区)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调价方案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已经公示60日以上。公示的表决结果应当包括业主的房号、专有部分面积以及与其相应的赞同、反对、弃权的意见,全体业主赞同、反对、弃权意见的汇总结果等。
公示期间业主对调价方案的表决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查验本人表决意见,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提供业主本人表决意见以供查验。查验的业主表决意见与公示的表决结果不一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重新统计表决结果。
业主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有争议的,可以向物业所在地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协调处理。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办理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在房地产登记簿中注明物业服务用房面积和房号以及物业的其他共有部分。业主有权查询。
按照规划要求在住宅小区内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全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满足业主需要。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物业管理资质、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业务活动。
第四十七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范围、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包括区域内环境卫生、绿化、公共秩序、安全防范、车辆停放、装饰装修、垃圾清运等的日常管理)、服务标准、服务费用(特别是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开支的事项,其中包括购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服务用房的使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使用、合同期限、物业服务企业的退出、资料的移交、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