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8 09:50作者:三水老师
筹备组组长经筹备组成员投票产生,由得票数最多的筹备组成员担任。筹备组组长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职责的,经二分之一以上筹备组成员同意,可以重新投票决定新组长。
第二十一条 筹备组会议由筹备组组长召集。筹备组成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但法人或其他组织除外。筹备组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筹备组成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筹备组成员半数以上同意。
筹备组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有参会成员的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筹备组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拟订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并公示业主名单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和投票权数;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人数、名额分配及产生办法,确定或者调整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五)确定首次业主大会表决规则;
(六)制定首届业主委员会选举规定;
(七)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一)至(六)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召开15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规则和首届业主委员会选举规则不得与拟提交表决的业主大会管理规则和议事规则抵触和冲突。
第二十三条 业主对公示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以书面署名形式向筹备组提出书面意见。筹备组应当自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7日内集体讨论决定是否采纳并书面答复。
需要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的,应当及时修改,修改后的草案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公示。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联名推荐、业主自荐等方式产生。筹备组应当核查参选人的资格,综合考虑物业规模、物权份额、物业类型、幢(梯)等因素,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人选。同一物业类型、同一幢(梯)有多名参选人的,按照推荐票得票数顺序确定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