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7 09:59作者:才子老师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公布的情况和资料)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物业共用部位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情况;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业主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答复。
第十九条(业委会禁止行为)业主委员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阻挠业主大会行使职权,拒绝执行业主大会决议;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三)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擅自使用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印章;
(四)打击、报复、诽谤、陷害有关投诉、举报人;
(五)未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六)擅自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七)其他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换届)业主委员会在其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指导。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完成换届选举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业委会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十日内,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将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