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7 09:59作者:王新老师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不动产权初始登记之前,按照相关标准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交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设立的专用账户,由业主大会筹备组使用。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将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布,接受全体业主监督。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筹备组)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建设单位、派出所、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派员组成。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定人员担任。业主成员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主成员不少于筹备组成员的百分之六十。筹备组人数应当为五至十一人的单数。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
筹备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未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任职;
(三)无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财物的行为;
(四)无泄露或者非法使用业主资料的行为。
除前款规定条件外,筹备组中的业主成员还应当遵守临时管理规约,按时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后七日内移交筹备期间全部资料,筹备组职责自行终止。
第十二条(分期开发项目业主大会)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成立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类型、召开和表决)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或物业管理综合服务平台的形式召开,并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业主参加。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现场监督指导下进行。
讨论的事项需要表决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方法和办法执行,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