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7 09:59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十名以上业主可以联名推荐一至二名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但同一业主只能联名推荐一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筹备组确定。业委会委员选举方式、资格条件、任期等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备案)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书;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管理规约;
(四)业主委员会名单;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述材料后七个工作日内发出备案回执。业主委员会持备案回执,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备案情况。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报告备案单位,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业主委员会在依法向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应当向辖市(区)民政部门备案,领取备案证书,用于开设基本账户。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二)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审核需要业主分摊的费用;
(五)监督管理业主共有收益;
(六)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七)监督管理规约、物业管理制度的实施;
(八)调解物业服务纠纷;
(九)组织和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十)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其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签名同意,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并告知社区(村)居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