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7 09:59作者:王新老师
第五条(发展理念和机制)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创新物业管理发展理念,协调市场主体共同发展,倡导绿色物业管理,全面开放市场,共享发展成果;应完善公益性和市场化相结合的物业服务管理机制,促进物业服务融入城市基层社会治理,建立物业管理工作层级政府考核机制。
第六条(行业自律组织)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创新行业自律管理方式,建立自律管理制度,服务企业发展,制定行业标准,维护会员权益,调解矛盾纠纷,倡导物业服务企业加入行业协会。
第七条(第三方评估制度)本市建立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制度。业主自治组织、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物业项目承接查验、物业服务质量评估等活动。
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提供专业服务,出具的评估报告应当真实、客观、全面。
第二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大会
第八条(业主大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总户数在一百户以内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业主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实名参加业主自治活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九条(业主代表大会)业主户数超过三百户的,可以按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成立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业主大会的职责。业主代表一般不少于三十人,五层以上的每幢至少有一名业主代表。
第十条(首次业主大会召开申请和筹备经费)符合成立首次业主大会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告知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并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资料。建设单位未及时告知的,十人以上业主可以公开联名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资料或申请后六十日内,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