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7 09:59作者:李天扬老师
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政府职责)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城市治理工作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和目标责任机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制定和落实现代物业服务业扶持政策;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管理体制)物业管理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是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建设、城市管理、物价、环保、民政、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相应职责。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并明确物业管理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该建立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参与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社区建设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立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明确专职人员,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专职委员由社区专职工作者担任,兼职委员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及居民代表推荐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