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7 09:59作者:三水老师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将印章、档案等有关资料、财物按时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由辖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
第八十条(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由辖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未按规定进行查验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未将物业服务用房的租赁合同按规定备案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降低服务标准或者减少服务项目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公示相关信息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代管的经营性收益未单独列账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物业管理服务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退出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使用人的违法行为未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未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擅自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辖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收取维修资金总额一倍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对业委会未按规定使用经营性收益的罚则)业主委员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未按规定将维修、更新、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在小区公示并征求业主意见的,由辖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应当负责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处五千元罚款;未按规定组织业主代表参与监督的,由辖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应当负责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处五千元罚款;未按规定委托审计、招投标、监理的,由辖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应当负责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该违法行为录入信用信息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