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7 09:59作者:李天扬老师
城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损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和门窗位置,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破坏房屋外立面等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社会生活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的流动摊贩以及侵占绿地、毁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未实行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卫设施的管理;参与物业管理区域内前期规划论证;
物价部门负责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管,依法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行为,及时查处物业管理中的收费及价格违法行为;
环保部门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及周边的建设项目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对污染源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对制造超过规定标准排放的污水、废气、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等涉及环保的投诉和纠纷进行调查处理,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助归集专项维修资金工作;在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或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出让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已结清凭证;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在物业管理及监督活动中履行各自职责。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援引规定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六条(建设单位的责任)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由辖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告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要求交纳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要求交存、补足物业保修金的,处二十万以上三十万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提供物业服务用房的,逾期不按规定提供的,责令向业主大会交纳相应价款用于解决物业服务用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