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0 09:57作者:三水老师
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六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权属登记用途使用物业。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二)侵占或者损坏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改变共用设施设备用途;
(三)将无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四)损害、占用、堵塞、封闭燃气管道及其他管道设施,影响公共安全;
(五)违法搭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挖掘房屋地下空间;
(六)擅自占用绿地,损毁树木、绿化设施;
(七)随意倾倒或者抛弃垃圾、污水、废旧家具和杂物,往楼下抛弃物品;
(八)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的规定饲养动物,影响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卫生和居民的正常生活;
(九)损坏消防设施,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等消防场地;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百分之三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业主召开业主大会按相关规定续筹。
第四十八条 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之一的,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应当启用应急程序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
(二)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的;
(三)交通安全设施、电梯、消防系统、消防设施设备出现功能障碍或损耗,应当进行维修、改造或更换的;
(四)化粪池堵塞外溢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
(五)楼体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业主可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管理规约中约定其他危及公共安全和物业使用功能的紧急情况时启动应急维修资金使用程序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