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0 09:57作者:李天扬老师
德阳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改、公安、民政、司法、财政、规划、国土、城管、卫生、环保、工商、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对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服务、监督、执法工作。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和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设立;督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职;指导和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或业主以自行管理方式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等活动,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居民(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 建立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之间的相关问题。
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由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居民(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专业经营单位等参加。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保障机制,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制定和落实扶持政策,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七条 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培训从业人员,规范从业行为,促进行业诚信经营,提高行业服务水平,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导辖区内业主委员会成立业主委员会协会,规范业主委员会自律行为,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构建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沟通渠道,促进物业管理和服务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