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2 11:11作者:王新老师
业主自行管理中需要开具发票的,业主委员会可以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居(村)委会的证明材料,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凭临时税务登记证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申请领用发票并自行开具。
业主大会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管理费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等进行财务管理和财务审计。管理账目每半年向业主公布一次。
第五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自持物业未按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纳入企业诚信档案。未交存维修资金的物业部分,限制交易和抵押。
第四十条区县主管部门可对辖区老旧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补建或续筹给予一定奖励支持,以充分调动产权人的积极性,确保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时补建或续筹到位。有条件的可一次性交存建立,条件不成熟的可分步实施逐步建立或者帮扶建立。
第四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补建或续筹维修资金由下列渠道筹集:业主缴纳的专项维修资金;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有设施经营所得的收益扣除管理费支出、税金后全部纳入,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从其决定;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回收的残值;业主共同决定,以及其他应当计入的资金。
第四十二条维修资金账户余额低于30%,维修资金管理单位应当通知业主及时续缴,续交额度应补齐账户余额至100%。维修资金账户余额低于30%,业主办理抵押或产权过户时,应当补齐账户余额至100%。
第四十三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指导业主大会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委托表决、集合表决、默认表决和异议表决方式,以提高业主大会表决效率,区县主管部门帮助指导。
(一)委托表决。业主将一定时期内维修资金使用事项的表决权,以书面形式委托给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形式;
(二)集合表决。业主大会对特定范围内的维修资金的使用事项,采取一次性集合表决通过后,授权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分批多次使用;
(三)默认表决。业主大会约定将未参与投票的业主视为同意维修资金使用事项,相应投票权数计入已投的赞成票。
(四)异议表决。在维修资金使用事项中,持反对意见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下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下的,视为表决通过。
在紧急使用维修资金的情形下,使用资金数额较大或业主反响强烈的小区,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对上述表决没有约定的,应由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采用上述表决方式,征求业主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