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2 11:11作者:王新老师
物业项目交接前应当签订交接协议,交接协议一般包括:物业项目名称、交接主体、权利和责任分界点、交接内容、交接查验办法和标准、相关债权债务的处理、争议解决方式等。
全体业主承接前应当对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可以委托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查验,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进行查验。
交接各方应当对消防、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现状给予确认。因维护保养不当原因导致消防、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无法正常使用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修复责任或者承担相应费用。
物业项目承接方有权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维保单位,原维保单位不得通过在电梯等特种设备上故意设置运行时间、运行次数限制等方式,影响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
第三十五条合同未解除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做好服务,积极协助业主大会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至合同解除之日。
(一)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为由拒绝办理交接。原物业服务企业可委托新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业主欠交的物业服务费,也可以自行收取,但不得影响业主的正常生活、工作秩序。新物业服务企业应为原物业服务企业收取欠缴物业服务费提供帮助。
(二)业主委员会对原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业主公共收益账目有异议的,可根据业主大会决定聘请专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审计费用可从属业主共有经营性收益中支出,业主委员会应向业主公布审计结果及审计费用。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作好审计工作。
(三)新旧物业服务企业应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办理交接工作,交接过程中出现的不同意见,可由当地街道和社区会同区物业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协调无效的,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三十六条鼓励物业服务合同双方约定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是指由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的,用以兑现其依法依约退出住宅项目并移交物业管理相关资料及设施设备承诺的保证金。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的约定、管理及使用可参照以下原则:
(一)充分协商。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大会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协议选聘文件中明确缴存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的要求,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进行协商约定缴存标准、管理、利息、使用和退还办法。
(二)缴存标准。按照适度合理、总量控制原则,单个项目一般可按3万元至3个月应收物业服务费总额的7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