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2 11:11作者:王新老师
重庆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主管部门),履行物业管理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区县国土房管局(房管局)是本行政区域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并接受市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区县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本行政区域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及时就地化解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协调处置的联动机制,将业主大会建设及其业主委员会工作作为社区管理和基层民主建设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主城各区政府要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物业管理工作专门机构,并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其他区县政府应在物业管理面积超过200万平方米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主城区落实专门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并对其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明确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的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
区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辖区内物业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共享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等信息。
第四条规划、建设、质监、物价、市政、公安、消防、工商、环保、民政、园林、民防、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违反《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规定的禁止行为的,按照“谁许可(审批)、谁验收、谁监管”的原则,确定查处的行政主管部门,相关部门按职责协调配合。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将建筑区划内非业主共有的公用设施按规定移交市政等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在房屋工程质量保修、电梯选型配置、协助筹备业主大会等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责任的监督管理,将其纳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管理。
第六条市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快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促进房管部门之间及物业服务企业监督信息的互联互通,并制定随机抽查监督事项清单,建立对物业服务企业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制度。加强与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协作,健全物业服务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