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2 11:11作者:才子老师
业主有欠交物业服务费用等严重违反物业服务合同以及违反管理规约等行为的,经人民法院判决生效或者仲裁裁决确认的,拒不履行或拒不改正的,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信用档案。
业主委员会成员超越职权作出的决定,侵害了其他业主权益且经生效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确认的,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信用档案。业主委员会成员违法违规行为撤销后,其当事人以自荐或他荐方式拟再入选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将当事人的信用记录公告全体业主。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
第十九条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提供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等相关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相应职称、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
第二十条市、区县主管部门要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动态监督管理。
我市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因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物业服务业务但未注销营业执照的,已不符合原资质条件的,二级、三级资质企业分别由市、区县主管部门督促限期整改,一年后仍不符合的,将给予资质降级或注销处理;一级资质企业由市级主管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市、区县主管部门根据监管对象、监管资源等实际情况,按照“突出重点、抽查监督”的原则,对工商部门公示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行政处罚等信息涉及的物业服务企业,分别以两年、一年为周期开展一次市场清理整顿。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发生《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禁止行为,作为主要内容列入信用档案。物业服务企业不良信用信息由其管理的物业项目所在地区县主管部门载入,在辖区公众信息网等渠道公示,并抄送企业注册地主管部门和市级主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对于被载入不良信用信息的物业服务企业,一年内其管理的物业项目不得参加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不得晋升资质等级,不予开具诚信证明材料;对于违反《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且被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物业服务企业,由注册地区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重新核定资质等级。对于严重违反《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注销资质证书。涉及一、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区县主管部门将核定意见报送市级主管部门。因被行政处罚注销资质的企业,其企业股东、法定代表人、企业总经理、涉事项目负责人新申报核定物业服务资质的,纳入重点监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