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2 11:11作者:王新老师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由业主大会决定,一般为5—11人,应当为单数。
业主委员会是否实行差额选举以及实行差额选举的差额比例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若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尚未确定的,则由业主委员会产生办法确定。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出缺,全体候补委员递补为委员后,仍缺员超过40%但未超过50%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增补;缺员超过50%的,该业主委员会自然解散。在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其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和资料清理工作,并在解散后3个工作日内将业主大会印章及相关资料移交给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决定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等公共部位或公共设施经营的,应按规定取得相应合法手续,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消防车扑救面、避难层等公共区域,不得危及公共安全。
业主大会可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位停车管理办法,并按照“谁受益、谁管理、谁负责”确定安全管理责任。
因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影响消防安全等公共安全的,管理单位劝告、制止无效后,应及时向交巡警、消防部门、辖区公安派出所等相关部门书面报告,交巡警、消防部门、辖区公安派出所接到书面报告后应及时到现场,依法对安全隐患或者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有设施经营的,获取的收益归业主共有。
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服务企业与其他管理人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有设施经营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或管理规约中约定。所得收益在扣除管理费支出、税金后,原则上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大会成立后,收益按业主大会决定和合同约定使用。业主大会未作出决定的,参照业主大会成立前对公共收益的管理办法执行。
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经营物业共用部位、共有设施的,应将其收益单独列账,并将应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部分按年度交存区县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专户统一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交付业主使用之日起,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将公共收益收支情况每年公示一次(7日),并接受业主的质询。业主大会决定就公共收益账目进行财务审计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加强业主信用管理工作,增强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成员、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公信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