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2 11:11作者:王新老师
第七条市、区县主管部门要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建设,建立健全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信用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物业管理协会负责本行业信用信息的组织与发布。企业信用档案与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相关联。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享受国家和我市有关现代服务业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区县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制定、落实扶持政策,减轻物业服务企业负担。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九条区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等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建设业主共同决策电子平台,便于业主通过计算机和手机等电子工具参与小区共同事务决策,提高业主参与业主大会表决的投票率,保证计票的准确性,解决业主到现场投票表决的难题。
第十条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筹集、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讨论决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年度预算由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具体使用情况由业主委员会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公示一次(7日),并接受业主的质询。未经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使用超预算部分不得在物业项目公共收益中列支。
有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可以根据业主委员会委员从事公益性工作情况按月给予适当的津贴。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业主大会可委托专业机构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通报全体业主。业主大会可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对任期和离任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是否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业主大会可决定该经费从公共收益中列支。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要对住宅区筹备及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所需经费给予支持。本实施细则出台后,新建住宅物业项目尚未交付使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对所建物业项目筹备及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办公经费予以支持。办公经费一般包括宣传费、材料费等。
第十三条占物业管理区域业主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书面请求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临时业主大会会议的,应附上签字的书面要求原件和其他能证明业主身份的书面材料。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业主大会申请需核实业主身份的,所在区县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应予以支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业主委员会应通过随机抽样调查等方式对业主身份及签字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将提出申请的业主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示上载明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公示期间,凡有1名及以上被冒名业主提出异议且经查属实的,或者有人举报在申请名单中有被冒名顶替且经查证属实的,对联名申请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