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2 11:11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四十四条区县主管部门代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期间,应当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方式建立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评审机构库,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评审机构。评审费用从维修资金增值收益中列支。
第四十五条按照普通程序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代管资金的,同一类别的维修工程项目,电梯维修工程预算在2万元(含2万元,下同)以上、其他维修工程预算在3万元(含3万元,下同)以上的,委托评审机构对维修工程预算进行评审。
经业主大会决定不聘请工程造价咨询评审机构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按照紧急程序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代管资金的,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紧急情况,启动物业专项维修代管资金紧急程序予以抢修的工程项目,电梯抢修工程在2万元以上、其他抢修工程在3万元以上的,由区县(自治县)房地产主管部门预拨资金或施工单位垫付后,在工程竣工后,委托评审机构对抢修工程决算进行评审。
维修项目涉及居民住宅电梯、消防设施的,质量监督部门或公安消防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及时派员到现场对相关设施、设备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隐患进行核实。
第四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评审机构出具的工程造价审核报告中确定的工程造价作为该维修项目工程款的最高限价。结算时,审核报告确定的工程造价若低于合同造价,以审核造价作为结算价;若高于合同造价,以合同造价作为结算价。
按照普通程序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纳入评审的,评审机构出具的《维修工程预算评审报告》,是代管机构受理物业专项维修代管资金使用申请的要件之一。按照紧急程序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纳入评审的,评审机构出具的《抢(维)修工程决算评审报告》,是代管机构是否划拔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工程尾款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八条工程质保期限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约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同时发生的多个同类型共有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工程项目,且由同一施工单位施工的,实施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只能签定一个施工合同确认施工内容。
第四十九条业主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期间,关于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和审计机构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管理事宜,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六章物业管理联席会议
第五十条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召集,议定的政府内部工作事项,与会政府部门、机构应当予以执行。